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

司法人 如強盜一般.明火執杖虜人父兄.拆人夫妻家庭.發現(判決書)竟出自(法官助理)之手.胡謅亂湊.斷章取義.

民怨直指司法..

【司法濫判多少事.荒塚滿山草沒了】


【世上最大的不公不義就是百姓蒙冤未雪、清白受辱】


司法人 如強盜一般.明火執杖.虜人父兄.拆人夫妻家庭.


發現(判決書)竟出自(法官助理)之手.胡謅亂湊.斷章取義.


*而法官呢...只顧(成案率)..[沒委律師的]上訴案.一律駁回.翻案無望.民怨司法.


*突然寫著...(事理已明)其實多為亂掰...


*客製化的判決書.悲......


(虜人父兄)--押人取供.(拆人夫妻家庭)--濫發家暴保護令.


壞司法官員是誰?大家都知道. 檢舉專線夠多了.問題是沒人理會司法民怨.隨便回覆「查無實據」其實都唬弄沒查.


壞官.惡官.爛官多嘛「官官相衛」.而清官大多「無作為」.



光看單方文字就任意判定家庭務事.還未知誰是真正加害者卻草率核發保護令?直接由法官核發者高達83.86%沒有經過庭訊程序.


 



2011年1月29日 星期六

黃達元-律師爭十年 江國慶案終得大逆轉.

       

黃達元-律師爭十年 江國慶案終得大逆轉


*江國慶的父親(江支安).母親(王彩蓮)

 

聯合  日期:2011/01/30



        十五年前在空軍服役,遭刑求「冤死」的江國慶沈冤得雪,他的母親王彩蓮昨天抱著他的遺照,泣訴全家在案發後陷入愁雲慘霧,出門還擔心被鄰居背後指指點點,其間心酸實不足為外人道。



        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在永和經營旅館,江國慶是二房王彩蓮所生,但與大房共同生活、情感和睦,一九九六年發生女童姦殺棄屍案後,江家生活一夕變色。江支安為還兒子清白,四處奔走喊冤,卻等不到真相,去年因肺炎過世。



        「他過世前仍掛念這個案子!」王彩蓮說,當丈夫在外奔走,與軍方、監察院、高等法院周旋時,她默默替丈夫整理資料。家中至今仍放著江國慶的遺照,睹物思情,「常常想到江國慶,夢到他。」丈夫過世後,王彩蓮和律師保持聯繫,繼續替兒子申冤。



        幫江家平反這起冤案的律師黃達元專長是財經法,名片上印有「不動產估價師」,他說,當初因幫一名軍事冤獄犯成功提請非常上訴,對方向江支安推薦「冤獄找黃達元就對了」,因此開啟他這段漫長的打拚過程。



黃達元笑著說,當時「菜」的要命,能夠持續替江家兩老奮鬥十年,他也很意外。



        回想十年的訴訟過程,黃達元有兩件事印象最深刻;第一件是,二○○一年底提起非常上訴前,江父表示「只要這次沒翻案,以後就沒機會了。」沒想到現在能夠大逆轉。



        另一次是在二○○三年,當時有一張姓監察委員向江父說「我沒有看卷宗,但看在你奔走的努力,我主觀上認定你的小孩是清白的。」


............律師批軍方 讓證物躺卷宗15年    自由時報


空軍司令部女童被性侵殺害案昨天大逆轉,已替江國慶平反奔走十年的黃達元律師痛批:「太遲了!」


他強調,當年軍方只憑江國慶被逼迫寫下的自白書,就把江國慶槍決,真正凶手血掌紋這麼重要的證物,竟是躺在卷宗裡十五年後才被發現,就算可依冤獄賠償法請求高額賠償金,但這也換不回一條寶貴性命。


不能改判無罪 難真正還清白


黃達元強調,司法真的很恐怖,明明有證據,但法官就是不採信,而是採對被告不利且不實的證據,目前全案已提非常上訴,但即便證明人不是江國慶殺的,因江已死亡,法院只能判公訴不受理,不能改判無罪,無法真正還當事人清白。


黃達元說,案發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,就是前國防部長陳肇敏,在他下台前,江國慶根本翻不了案,江父生前已知翻案無望,常說:「我最賭爛陳肇敏。」


江國慶案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或冤獄賠償,隨著許榮洲涉案程度升高,目前江家求償之路已逐漸露出曙光,特別是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去年五月間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,未來可能有機會推翻江國慶原死刑確定判決,讓江家藉以求償。


爭取國賠、冤賠 有兩大問題


至於賠償金額,一般認為,如審判機關認定江國慶案是誤判,上千萬元國賠或冤賠金額跑不掉,但依國賠法及冤賠法等規定,須經法院判決軍法官有罪確定後,才能訴請賠償,國家還可以向軍法官求償,軍法官另須負擔行政責任。


對於空軍反情報隊相關責任問題,如家屬或監委能舉證刑求逼供,法務部官員表示此部分可請求國賠或冤賠,反情報隊的軍官也有民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。


不過江國慶案的委任律師黃達元認為,爭取國賠或冤賠仍有兩大問題,首先是江國慶已執行槍決,若法院最後證明江的死刑是誤判,依現行法律規定,已過世的人只能判決不受理,這樣家屬根本拿不到無罪確定判決。另外,國賠法有十年時效,江國慶在八十六年遭槍決,已超過求償時效。


國防部官員指出,本案如經終審確定為許員所犯,先前相關違失人員將依法分別負民、刑事及行政責任;另有關反情報隊人員涉嫌非法取供部分,現仍由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偵辦中。對於此案後續之偵辦,國防部將全力配合。



在法庭上常犯的錯誤(上法院.庭訊筆錄--注意事項)




當事人在法庭上常犯的錯誤

 

1.書記官還沒記明筆錄就把話說完


 


  如果是這樣,對於法庭上事實的釐清與攻防的主張完全沒有幫助。


 


2.情緒受到對造的挑撥,甚至在法庭上直接罵人


 


  法庭上不是情緒發洩的地方,依經驗而言,大部分來說,情緒激動與辱罵對方對於案情基本上並不會有實質的幫助,甚至只是會讓法官、檢察官對你有不理性的印象。


 


3.別人還沒說完就插話


 


  不該你表示意見的時候就不應該表示意見,法庭有法庭的秩序,法庭表示也是會有主觀因素與印象分數的。


 


4.在還沒聽清楚法官、檢察官問題之前就率性回答


 


  法官、檢察官所問的問題都是有其目的,如果聽錯一個字,答案的效果與結果可能會相差十萬八千里。


5.前後說法不一


 


  這是兵家大忌,所以法庭上的應對都請先三思而後言。


 


6.遭法官、檢察官問話技巧誘導


 


  法官、檢察官甚至對造律師都是受過法律專業訓練,且法庭實務經驗可能都是相當豐富的,對於如何以問話技巧取得他們想要的答案,都相當經驗老道,所以對於問題的前後關係,務必小心。


 


7.寄望從敵性證人的口中得到有利於己的答案


 


  依據實務經驗,敵性證人之所以稱為「敵性」,就是對你有敵意,所為之陳述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對你不利,因此你不要奢望可以從他口中得到有利於自己的答案,經驗上來說是少問為妙,就算要問,問話的重點應盡量放在點出敵性證人陳述的矛盾點。


 


引用轉貼: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e8Sb1xuRGAJzkDxbJI0tahYKwRFJlM.OKA--/article?mid=104279


 



 


憂鬱症-不理性殺人行為.彰化縣(母殺子)塑膠繩勒死12歲兒子.二審判12年.


彰化縣(母殺子)塑膠繩勒死12歲兒子.屢被指「嬤帶孫」54歲母殺12歲兒 判12年

怨子行竊 繩索勒頭「養不正當的人做什麼」

2011年 01月29日 蘋果日報

        去年除夕彰化縣發生母殺子人倫悲劇,54歲患有憂鬱症的陳姓婦人扶養12歲兒子,因常被問「阿嬤帶孫子?」加上兒子會偷竊、愛泡網咖又不聽管教,她自責年老生子無力管教,擔心兒子長大危害社會,用紅色塑膠繩勒死兒子,被一審法院依殺人罪判刑12年。她提起上訴後否認殺子,台中高分院不信她的說法,昨仍判12年。


        兒福聯盟台中辦公室主任林武雄表示,孩子在國小五年級到國中階段,容易出現偏差行為,當父母感到心力交瘁無力管教,應請專業機構協助,尤其是家長罹患精神疾病時,其他家人更要主動幫忙或出面求助。


        判決指出,去年2月11日下午,陳婦叫兒子到2樓幫忙收衣褲,趁機用塑膠繩從後方纏繞兒子的脖子勒死他,吞下30顆安眠藥尋短,再打電話給長子,長子趕回家立即報警處理。
        檢警訊問時陳婦坦承殺子,吃安眠藥自殺想陪兒子一起走,法院審理時卻又翻供否認殺子。她辯稱,兒子可能自殺或跌倒被繩子勒住脖子致死,她當時想快回家處理兒子後事才承認殺子。
        法官觀看檢方的偵訊錄影帶,當時陳婦大哭供稱與前夫生的3名子女都已成年,42歲時與前男友生了這個么子,每次載么子出門,常被外人問:「妳是不是他阿嬤?」令她難堪,加上兒子長大愈來愈難管教,常偷拿她皮包裡的錢去網咖打電動玩具,還在網咖過夜不回家,她自責:「已經50幾歲了,我一邊養一邊做個失敗的老母」、「我養一個不能做正當的人,是要做什麼?我就陪他去死。」


未達心神喪失


        法官認為,陳婦被偵訊時態度哀戚,不像在說謊,其子頸部勒痕不是自殺的吊痕,且陳婦測謊未過,據此認定陳婦殺子,醫院鑑定她有疑似精神官能性憂鬱症,但行兇時未達心神喪失程度,因此昨天駁回她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


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



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       2010-09-07 中國時報 【張升星】 


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,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,灰頭土臉,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,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。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,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「違反其意願」,多有質疑。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,法官心證認知,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。 


 毫無疑問,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,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,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?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,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,但是這種「想當然爾」的推論,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,並不正確!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?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? 


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,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,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,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。 


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,原來的條文是:「對於婦女以強暴、脅迫、藥劑、催眠術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,為強姦罪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」同條第二項則規定:「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,以強姦論。」因此,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,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,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,也不必審酌是否「違反其意願」,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,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,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,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 


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,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,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,其條文內容則是:「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婦女團體認為「至使不能抗拒」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,故即修正為「至使難以抗拒」,並經一讀通過。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,突然又把「至使難以抗拒」刪除,直接改為「違反其意願」。此外婦女團體又將「對未滿十四歲男女」強制性交者,列為加重條件。而原本的準強姦罪,仍然保留條文內容,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。 


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,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: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,構成強制性交罪,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(二二一條);違反其意願,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,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(二二二條);「不」違反其意願,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,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(二二七條)。對法官而言,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,因此必須明確區隔,不能囫圇吞棗,含糊以對。 


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,把原本客觀判斷的「難以抗拒」,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「違反其意願」,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「違反其意願」根本原因!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,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,指其根本喪失「強制行為」本質,卻仍恣意擴張「強制」的概念,立論基礎錯誤! 


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,唯有正確診斷,才能對症下藥!如頭痛醫頭,鋸箭療傷,問題依舊無法解決。按照司法院建議,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,一律視為「違反其意願」。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、八歲、九歲、十歲、十二歲時?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「違反其意願」呢?這些問題,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,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,還是只會替《妥速審判法》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。 


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,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,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。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,應該痛加針砭,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,應予贊同。不過,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,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,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。否則看著「元凶」義正詞嚴的指責「共犯」,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。 


 (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)


江雲卿(照片)--21年來首見女死囚 迷殺3運將 蛇蠍女求速死 一二審皆判極刑


江雲卿 照片

21年來首見女死囚 迷殺3運將 蛇蠍女求速死 一二審皆判極刑


蘋果日報 日期:2011/01/29 蘋果日報







江雲卿專找運將下手,迷藥劫財害死3名運將,二審昨仍判她死刑。資料照片

        蛇蠍女江雲卿前年起隨機勾搭7名計程車司機佯稱包車出遊,色誘運將上旅館性交,再以安眠藥迷昏劫財,3運將因藥性發作溺斃浴缸。台灣高等法院昨再判江女死刑,江女誤以為被改判無期,竟當庭央求法官判她死刑,得知仍判死刑後江女才鞠躬向合議庭說:「謝謝。」



一心求死的江雲卿(40歲)早從13年前就陸續犯下12起迷昏運將劫財案,遭判刑10年入獄服刑。



色誘迷昏再劫財



        1年多前她假釋出獄又再以同樣手法在新北市等地隨機攔計程車,佯稱欲包車一日遊。江女上車後開始色誘、勾搭7名運將跟她上汽車旅館,她先以安眠藥摻入啤酒讓運將喝下,再騙對方躺入放滿水的浴缸洗鴛鴦浴,其中3名運將因藥效發作昏倒慘遭溺斃,江女則搶劫後閃人。其他4名運將雖未遭害命,但均遭迷昏劫財。



      一審原依強盜且故意殺人罪判江女3個死刑,另依強盜、詐欺罪再判16年半、4月,合併執行死刑。強盜、詐欺罪部分江女放棄上訴,但強盜殺人罪上訴後每次開庭江女均說:「請直接維持一審判決,我不要再出庭。」



        昨天高院改依較輕的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,判江女2個無期徒刑,1個死刑。審判長曾德水讀完主文後,被押解出庭聆判的江女誤以為改判無期徒刑,竟說:「請維持原判,判我死刑,讓我快去執行,我不要再上訴了!」審判長耐心解釋:「罪名雖有變更,但應執行期還是死刑,這種重罪依法仍得幫妳上訴三審。」



        江女聽到後竟當庭鞠躬跟合議庭說謝謝,但嘴裡還是喃喃自語說:「我不要再上訴了,讓我去執行!」事後《蘋果》採訪江女為何想快判死刑定讞,江女低頭不發一語。



        台灣治安史少有被判死刑定讞女被告,最近槍決的女死刑犯是在1989、1990年間,起因女被告陳高連葉、楊麗華各因毒殺7名鄰居幼童、殺害債權人被判死刑定讞,遭槍決伏法身亡。



運將:判死合理



        承審法官昨表示:「被告一心求死,絕不會是判死刑的原因,雖然她並非故意致人於死,但死了3條人命,再三考量後才決定判死刑。」運將陶先生說:「判死刑合理啦!迷昏人還要人家的命太傷天害理!」張姓運將則說:「同業們真的要檢討,飛來豔福絕不是福。」


江雲卿-迷殺司機



柯仲慶 照片(圖組)轉貼

柯仲慶 照片(圖組)


柯仲慶 照片(圖組)



柯仲慶 照片(圖組)
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0/05/14/91-2603335.htm


江國慶案軍方功獎名單(資料來源:監察院)



  • 政戰部中將主任李天羽 事蹟存記
  • 政戰部少將副主任金國梁 事蹟存記
  • 上校反情報參謀官柯仲慶 空軍獎章
  • 反情報隊上校隊長許應強 大功一次
  • 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寰 空軍獎狀
  • 松山指揮部少校保防官李書強 空軍獎狀
  • 松山指揮部上尉保防官何祖耀 大功一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