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

警察集體收賄.包庇賭場 北市大安分局、中山分局及南港分局(李榮杉、蔡純郎.鄧彬.徐文德.許德道.徐士安.吳鈞軒.吳宣瑜.黃志欽.魏俊銘.李俊輝



   


   


包庇賭場 北市11官警涉案   自由 2010/03/30


(無間道)



檢方指出,經深入偵查發現,大安警分局疑似涉案情況嚴重,由於部分涉貪員警職務調動,故除搜索大安分局偵查隊、警備隊,並同步搜索南港分局偵查隊、安和路派出所、敦化南路派出所、瑞安街派出所及中山分局偵查隊等七處員警辦公處所。


*大安分局官警為偵查隊李榮杉、蔡純郎,瑞安所副所長鄧彬及徐文德,安和所許德道,警備隊徐士安,前任安和所正副所長吳鈞軒及吳宣瑜,中山分局偵查隊黃志欽,南港分局偵查隊長魏俊銘及李俊輝。



*大安分局集體涉賄情況嚴重:黃志欽


*魏俊銘: 曾任大安分局警備隊長的南港分局偵查隊長.


*謝雲龍、陳德鈞、孫秉鋒、周長華、吳美慧、蔡瓊瑩、柯榮華及涂振威


 


板橋地檢署昨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搜索北市大安、中山及南港3個分局的偵查隊,大安分局警備隊、安和路、敦化南路和瑞安派出所等7個警方單位,以及涉案黃志欽等11名警察住處,並約談業者及白手套8人到案。


約談8人1交保7聲押



檢調昨鎖定8名大安分局警察、3名從大安調中山和南港的警察搜索犯罪事證,查扣手機、通訊錄及隨身碟等個人物品。辦案人員說,過去警察風紀案都僅查到基層,這次涉案層級,至少達派出所所長層級。檢方還認為,大安分局集體涉賄情況嚴重,案情規模可能直追當年「周人蔘電玩弊案」。



檢調追查,97年起,黑幫隱身北市大樓及民宅內,同時經營至少7個以百家樂、德州撲克為主的賭場,賭場只做熟客,為躲避查緝,向轄區警方按期行賄、招待花酒,檢方2年前接獲檢舉簽分偵辦,指揮台北市調處監控,昨兵分32路同步搜索。



檢調約談謝雲龍、陳德鈞、孫秉鋒、周長華、吳美慧、蔡瓊瑩、柯榮華及涂振威等白手套與業者8人,發現業者將白手套劃分責任區,分區打點轄區員警,確保賭場不會被臨檢或查獲。



被約談的8人,昨晚陸續移送板橋地檢署,由檢方漏夜複訊,其中,柯榮華以20萬交保,其餘7人聲押。



檢調昨天並直搗黑幫在北縣永和市開設的百家樂賭場,帶回賭客及開分員,連黑幫以合法營業執照掩護非法的永和寶仕遊樂場也一舉攻破。



警政署說,警政署政風室在板橋地檢署指揮下配合調查,絕不護短,如確有不法,將從嚴追究,不排除撤換督導不周的相關主官。



中山分局表示,隸屬刑事偵查隊的偵查佐黃志欽,去年自大安分局調入,到職半年餘,並不了解他在大安分局任內是否涉及貪瀆等案,此次搜索僅查扣黃員2支個人行動電話。



昨天遭搜索的警察中,有人喊冤,質疑「為何在無直接證據情況下就上門翻箱倒櫃搜索」,而且如此大陣仗搜索,為何無偵訊或約談製作筆錄?



法官獨捧鋼飯碗?草率.懶惰(總有一天會被改革呼聲推倒)



法官獨捧鋼飯碗?2010-03-30 聯合報  王文玲



考試院的考績法修正,震動整個公務界,一般公務員都擔心金飯碗變成易碎的瓷飯碗,獨有法官安之泰然,因為他們有憲法作後盾,不管幾個大丙都無法讓他們走路,捧的是摔不壞的鋼飯碗。


憲法如此善待法官,為的是讓法官們好好獨立審判,啥米攏免驚,除非犯法受到刑事懲罰,或者犯了大錯受到撤職處分,否則不必擔心位子不保。


不僅如此,在「法官法」未完成立法前,法官們雖和一般公務員一樣有考績,但為避免行政力量藉打考績來影響審判,在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時代,法官已全部考甲等,扁政府時才「降低」到九成。


少了考績的束縛,誰來管法官呢?只能靠法官的自律、自治與自重。


自律、自重,考驗人性,法官一樣很難通過考驗。從法官評鑑到法官自律,法官對自己人仍然心太軟,不但以嚴格標準審視行政疏失,遇到審案態度不佳,過度膨脹權力,或辦案粗率,隨便找理由假裝案件正在進行,或乾脆把工作推給法官助理,不在意判決品質,案件審個五年十年也無所謂等不負責任的情形,多半和稀泥了事。


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運動,讓法官不必受制於司法行政的干預。法官可透過法官會議決定事務的分配,可經由自律會議先議法官的不當行為,可參與人事審議表決調動獎懲。但享有的權力日益充實,向上提升的自我要求卻未隨之俱進,也一直沒有共同營造「以法官為傲」的審判文化。


看在其他公務員眼裡,怎會不嫉妒?法官倘只「享受」審判獨立之利,躲在獨立的空間裡相互取暖,不思多盡些自律的義務,法官自治屏障總有一天會被另一種改革呼聲推倒。


法官必須好好自我監督,別輕易砸了社會細心呵護審判獨立的用心。



 



 


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

【曹興誠】發表: 依法? 還是玩法?(祇有經過司法檢察洗鍊才知)



    

【曹興誠】發表:  依法? 還是玩法?2010-03-28 中國時報



    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,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,隨即退庭抗議,引起騷動。無知的人指我囂張,懂事的人就知道,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,這次玩法過頭,「官逼民反」了。


    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,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,不得上訴。但離奇的是,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,原判決卻被撤銷,又回到高院更一審。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無罪,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,把更一審判決撤銷,再來搞更二審。這樣沒完沒了,到什麼時候為止呢?到我輸了為止。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,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,要立刻去坐牢服刑。


     看到這裡,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:怎麼這樣離譜?不錯,我也覺得不可思議。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,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。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,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,這樣一面倒、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,它的公平、公正性在哪?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,暫停審判,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。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,執意要進行審判,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,別無選擇。


    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,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?他們依據的理由,是所謂「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」。意思是說,我被起訴的「背信罪」與「違反商業會計法」,兩罪互有牽連,必須綁在一起審,才能正確量刑。因為「違反商業會計法」可以上訴到三審,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。


     但是刑法裡所謂「牽連犯」的法條,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,其原因是「牽連犯」的概念,很難具體說明。既然「牽連犯」條款去除了,「背信」與「違反商業會計法」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。換句話說,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;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,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,不能再去扯背信罪。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?高檢署的說法是,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,那時候刑法的「牽連犯」條款還在,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。


     高檢署如此解釋,是道地的胡說八道、玩法弄權。為什麼?因為,所謂「裁判上一罪」或「兩罪有無牽連」,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,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。難道說,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,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?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?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,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,我就沒有「背信罪」了,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「背信罪」跟「違反商業會計法」去「牽連」呢?所以高檢署的說法,邏輯是完全不通的,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;竟還敢說自己「完全合法」。


    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,並不是特例。現在很多刑事案件,被告一遭起訴,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;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,現在我們可以了解,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,不斷強詞奪理,惡意地拖延訴訟。


    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,能確實遵守「無罪推定原則」,有真憑實據才起訴,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,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。像蘇建和等三人,早該釋放回家,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,纏訟人家二十年,可怕至極。台灣的司法體系,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;百姓一旦遭到起訴,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;十年是平常小意思,二十年也普通,像和艦案才五年,根本不值一提。


    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,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:「一切依法辦理」。但從我的例子,大家可看得出來,這根本是「玩法」辦理。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楚,膽子夠大,敢大聲地說:「我不跟你玩了」!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?如果真的「依法」,就該立刻成立專案,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「誣告罪」與「濫權追訴罪」!如果要「玩法」,就繼續胡扯硬抝;甚至乾脆不講理,開始使用「暴力」來拘提我;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,改判有罪。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「威信」呢?還是玩法來逞「威風」?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!(作者為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