懂弄法條的:法官 檢察官 律師 警察 . 枉法裁判+斷章取義+輕忽濫權+認意定人生死的 現世報
摘奸發伏--法律. (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)你有法庭經驗之後.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(法律套裝句)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.不通但又奈何.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.憑空冒出(事理已明).他們在忙啥?是疏懶?濫權?關說收賄?趕程序?不作為?沽名釣譽?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.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.想想
*( 案重初供 )是指被告人初次供詞筆錄.而告訴人言指(按鈴申告)時告訴狀筆錄.
案重初供,設身處地想像一下你今天被抓到警察局,就被訴事實問話,以通常沒經驗的人來說,應該是嚇到痞痞錯,有問必答,或者沒太多心思去思考這麼講的後果如何。
等出警局後,問了律師或朋友或上知識+才發現當初講錯了要翻供,由經驗法則來看,後來的翻供陳述可信度很低。
實務上是不能以案重初供來反駁他後來供詞的論理依據,須以其他事實來駁斥翻供是假的。或許法官心裡有著案重初供的觀念,主觀上就認定一開始說的是真的(這就是自由心證啦),但一定要在判決書裡用其他證據為其初供找到立足點。
從上面說法可知,自由心證雖然自由但並非不受拘束,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