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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奸發伏--法律.
摘奸發伏--法律. (明明是人竟做神的事)你有法庭經驗之後.發現他們將一件事實用(法律套裝句)能同樣寫出起訴和不起訴處分書.不通但又奈何.判決書都是均未審酌的文字審酌.憑空冒出(事理已明).他們在忙啥?是疏懶?濫權?關說收賄?趕程序?不作為?沽名釣譽?牠們連錯都有堂皇的理由.遂行被組織化的群體的不負責任.想想
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
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
2018年7月18日 星期三
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
自攻螺絲如何鎖牆壁?
自攻螺絲如何鎖牆壁?
請問有經驗的師父:
自攻螺絲可以與浪板直接鎖在牆壁上固定嗎?
如果不行~有沒有別的方法與浪板來固定在牆壁上呢?
因為是自己自行施工 所以能用一人施工的工法來說明嗎?感謝!
8 個解答 · 布置與改裝
最佳解答
我們施工工具,都說專業用語居多,這些工具正確名稱是啥..很丟臉....我還真的不知道..呵.就當參考看看..自攻螺絲基本上,量不大的話 也是可以,只是對於個人來說,不方便於固定,還須於泥牆鑽孔,塞入塑膠棒<<(這正確名稱我不知道是啥)
或是傳統方法 塞入衛生筷,來增加螺絲的拉拔力。我個人施工的話?會準備一台 水泥電鑽機(我們自稱:喜德釘)+水泥鑽頭附 六角套筒 依鑽頭的大小,來搭配螺絲,建議採用:不鏽鋼材質 六角水泥釘
不易生鏽安全性高。利用電鑽連同壁面與浪板同步鑽孔,在裝上鑽頭附的六角套筒以不鏽鋼六角水泥釘固定於鋼板鎖入壁面,
如果壁面結構鬆散? 塞小截衛生筷即可。最後在以矽利康防水膠塗佈螺絲上面即可一般五金行都有賣,詢問一下,他就會教您如何用
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
#蘇炳坤含冤32年,#刁建生被控威脅:不承認就槍斃
含冤32年批刑求 警大刁建生被控威脅:不承認就槍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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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新聞網2018/07/16 18:35記者王宏舜
.含冤32年批刑求 警大刁建生被控威脅:不承認就槍斃年前被控持刀搶銀樓遭,判刑15年確定,經總統特赦,最高法院裁准再審,種種證據顯示他遭冤枉。蘇不僅遭刑求,連「咬出」蘇的搶匪郭中雄也是屈打成招。蘇今天在法庭上逐一點出刑求他的警察,並指控轄區分局長、現任中央警察大學校長當時威脅「你再不承認我就拿槍斃了你」。
「刑求在法界是不能說的佛地魔」,律師尤伯祥覺得這樣很可惜,認為縱容國家暴力是讓人民不相信司法的原因,就像「有錢判生、沒錢判死」這句話斲傷司法一樣,司法必須面對真相,唯有這樣才能重生。高等法院定8月8日上午9點宣判。
1986年3月23日凌晨,新竹金瑞珍銀樓發生搶案,老闆陳榮輝被歹徒砍傷,警方事後逮捕「主嫌」郭中雄,郭咬稱蘇炳坤是共犯。檢方起訴郭、蘇以鐵剪破壞鐵窗後侵入銀樓,郭拿菜刀砍殺老闆陳榮輝,搶走手鐲、項鍊和金飾,再賣給其他銀樓。同年12月,高等法院依懲治盜匪條例共同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判郭、蘇各有期徒刑16、15年,翌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。
郭中雄曾是蘇炳坤雇用的員工,兩人曾因薪資問題而不快。高院上次開庭時,特地傳郭作證,郭證稱因行竊失風,當時被帶到青草湖派出所刑求,他被摀口、從鼻孔灌水,員警還拿電話簿墊在他身上,拿鐵鎚敲他,要他「咬出幾個出來」,他便拉蘇炳坤和胡謅的「阿水」湊數。郭說,蘇炳坤後來也被帶到派出所,他雖未目睹,但聽得出同遭刑求的蘇大喊「救命」。
公訴檢察官今在論告時表示,從現場的地圖和照片來看,檢、警當年指控的行竊路線,必須垂直攀爬550公分,一般人難以做得到,建請法院為無罪宣判。檢察官並表示,特赦與再審可並行不悖,至於是否有刑求,尚待查證。
蘇炳坤表示,夜裡他被警察帶走,還沒上派出所2樓,就先被打巴掌,眼鏡都被打飛,警察還問他「你開車,東西放哪裡?」,但他根本不會開車。蘇指控刑警張瑞雄一直打他,他還被「灌水」,甚至還想灌他汽油。當時他曾拜託管區警察說「你應該知道我的為人」,詎料對方回「你沒有給我好處」。
蘇說,分局長刁建生來關切案件進展,卻跟他說「你再不承認,我就拿槍斃了你」,警方下午時宣布破案,那時他才知道「我搶劫」。
警方宣布破案後,蘇仍挨揍,他看到郭中雄在派出所走來走去,對方還說「不得已才咬你」,當時他情緒激動地問警察「是不是他咬我的?」,郭因多嘴,被抓去打。
今天開庭時,蘇的妻子和兒女都來旁聽,蘇難掩激動,他說「我快70歲了,我不會痛恨嗎?」。
律師任君逸、劉佩瑋和尤伯祥為蘇辯護。任說,郭中雄一再說是因刑求才咬出蘇炳坤,卅多年後要他作證,想必他心裡也需要很大的勇氣,當年的檢審程序和今日不可同日而語;郭曾說出「希望被判極刑,馬上處決」,可視為筆錄是非任意性自白的基礎。
任君逸當場引用孟郊的《遊子吟》,念出「慈母手中線,遊子身上衣,臨行密密縫,意恐遲遲歸....」,指郭的母親去探視兒子,卻發現他渾身傷,她希望地院能釐清兒子是不是遭警刑求,還兩度遞狀伸冤。
劉佩瑋也說,警方查扣的金飾與手鐲與金瑞珍的損失並不同,甚至老闆娘還說「我們沒有做這麼粗糙的東西」,但警方卻硬要他們「認領」。她認為本案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無罪判決,而非320條「免訴」。
尤伯祥表示,「刑求」是本案的基調,本案是因刑求而起,也應在此結束,一審的法官雖也聽到被告的「哀號」,但沒有查是否刑求。尤說,在那個時代,警方在「科學辦案」後破案,常說是因給被告吃便當、抽菸以「突破心防」,司法走到現在,很多東西要檢討。
尤伯祥說,一審的無罪判決很好,但沒查清楚刑求這部分,他希望再審的結果不是只有「上訴駁回」。
蘇炳坤(前排右3)32年前被控持刀搶銀樓,但種種跡象顯示他是遭冤枉,台灣高等法院開啟再審,檢察官也作無罪論告。高院今定8月8日宣判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